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125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2〕2889 号)的核准,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9 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630,917 股,发行价格为 42.8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30.13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0,918,744.58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89,081,285.55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22]第 2-0009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1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 511511010013002392008
限公司 省分行营业部
2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 1001300001048221
限公司 部
3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050146830800006261
限公司 成都第六支行
4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02008219000040783
限公司 成都天府三街支行
5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79260078801700001954
限公司 公司深圳坪山支行
6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338130100100231565
限公司 后海支行
7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020900316610303
限公司 青羊支行
8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020900316610201
限公司 政务中心支行
9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020900316610166
限公司 福田支行
10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8111001012200859487
限公司 东湖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刘永泽、王家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信证券及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