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1年6月修订)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进一步规范
公司治理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 修改后 备注
原第二十三条: 现第二十三条: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修订
股份的活动。 份。
原第二十四条: 现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修订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进行。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五条: 现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修订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5 注销;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第五十五条: 现第五十五条:
……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和会议日 修订
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股 期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原第七十五条 现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权的 2/3 以上通过。
原第七十七条 现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发行公司债券;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原第七十八条 现第七十八条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修订
……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原第一百条 现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修订
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数低于董事会成员 1/3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原第一百零六条 现第一百零六条
…… ……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 修订
…… 的工作经验;
……
原第一百零七条 现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妹的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其直系亲属; 修订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及其直系亲属;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单位任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