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华股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盛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睿泽拾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东方长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资产重组”)。公司对本次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说明如下:
截至董事会审议本次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公告之日,上市公司在本次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未曾发生重大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形,亦不存在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形。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