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6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0月13日(周五)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12日(周四)-2017年10月13日(周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下午15:00至2017年10月13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1楼01单元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周祎先生(董事长王天广先生因公出差,根据《公司章程》,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周祎董事代为主持)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456,2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59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
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4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456,2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59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0,2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30%。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196,0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06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殷长龙律师和黄晓静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211,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503%;反对 231,76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3%;弃权12,6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211,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03%;反对231,76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3%;弃权12,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211,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503%;反对 153,2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6%;弃权91,16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211,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03%;反对153,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弃权91,16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殷长龙律师和黄晓静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