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239 深市 奥特佳


首页 公告 奥特佳: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奥特佳: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7

奥特佳: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4-036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公司于 6 月 26 日举行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大会召
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 年 6 月 26 日 14 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 8 号办公楼 9
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 70 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 762,786,424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23.519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 471,000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0.014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68 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 762,315,424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 23.5046%。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7 人,所持股份总数为114,488,893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 3.5301%。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在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孙宪超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6,409,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40%;反对 3,10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6%;弃权 3,2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12,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304%;反对 3,1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54%;弃权 3,2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43%。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6,409,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40%;反对 3,10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6%;弃权 3,2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12,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304%;反对 3,1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54%;弃权 3,2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43%。

  (三)审议通过了《监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6,409,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40%;反对 3,10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6%;弃权 3,2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12,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304%;反对 3,1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54%;弃权 3,2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43%。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至 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8,755,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16%;反对 3,5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45%;弃权 48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458,0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93%;反对 3,5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44%;
弃权 48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62%。

  (五)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6,409,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40%;反对 3,15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41%;弃权 3,21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12,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304%;反对 3,1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91%;弃权 3,21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05%。

  (六)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8,799,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73%;反对 3,22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3%;弃权 75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501,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177%;反对 3,2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03%;弃权 75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2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6,446,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8%;反对 3,22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3%;弃权 3,111,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48,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24%;反对 3,2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03%;弃权 3,1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73%。

  关联股东未参与此议案的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合计 39.56 亿元新增债务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6,296,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91%;反对 6,2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44%;弃权 2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998,6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12%;反对 6,2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60%;弃权 2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8%。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非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6,395,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21%;反对 6,1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14%;弃权 2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097,5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175%;反对 6,1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96%;弃权 2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8%。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孙宪超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大会,并为此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
                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