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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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订:
一、第一处修订
原文为:“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以上情形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取得出席公司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
变更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取得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且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下列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后,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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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二、第二处修订
原文为:“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变更为: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公司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
上述事项,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