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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7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19-048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举行了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9年6月26日14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2号9楼第六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24人,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1,484,320,955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的47.4018%。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7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1,466,169,346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的46.822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7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18,151,609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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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97%;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8人,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为为18,965,20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的0.6057%。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公司聘请了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良、朱寒琼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所有提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列入议程的议案。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83,058,2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9%;反对1,26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02,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420%;反对1,2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580%;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83,058,2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9%;反对1,26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02,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420%;反对1,2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580%;弃权0股。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83,001,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1%;反对1,3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9%;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645,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420%;反对1,3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580%;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83,058,2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9%;反对1,26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02,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420%;反对1,2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580%;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83,006,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5%;反对1,3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5%;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651,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710%;反对1,3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290%;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83,052,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6%;反对1,26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4%;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697,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130%;反对1,26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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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股份的6.6870%;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82,836,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0%;反对1,48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0%;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80,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720%;反对1,48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280%;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票数占比为99.9%,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获得审议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良、朱寒琼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大会,并为此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