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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1

恒邦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4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4月1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4月10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公司1号办公楼一楼第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小平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0152%。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0,
310,1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06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612,6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9460%。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537,6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92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0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612,6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9460%。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418,901,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
反对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2,9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516,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8%;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1%;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1%。

    2.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反对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2,9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516,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8%;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1%;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1%。

    3.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418,901,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
反对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2,9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516,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8%;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1%;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1%。

    4.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418,901,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
反对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2,9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516,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8%;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1%;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1%。

    5.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18,901,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
反对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2,9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516,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8%;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1%;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1%。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19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18,901,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
反对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2,9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516,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8%;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1%;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1%。

    7.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3,028,960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5,872,4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3%;
反对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7%;弃权 2,9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516,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8%;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1%;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1%。

    8.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18,889,3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0%;
反对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2,9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504,1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9%;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0%;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1%。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18,766,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7%;
反对 153,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2,9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381,5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2397%;反对 153,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62%;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1%。

    10.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18,817,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8%;
反对 10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5%;弃权 2,900 股,占出席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432,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868%;反对 10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91%;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1%。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
已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孙佳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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