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7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6日(星期一)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6日上
午9:15至下午3: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139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傅利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73 人,代表股份 1,205,700,1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75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02,273,1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34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7
人,代表股份 103,426,9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099%。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71 人,代表股份 110,568,3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4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141,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3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7人,代表股份 103,426,9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09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向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8,999,1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0.4924%;反对
21,569,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999,1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4924%;反对
21,569,2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04,940,0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0%;反对
76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808,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26%;反对
76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尹梦琦、斯一凡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