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6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华股份”)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4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4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监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2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对《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员买卖公司
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5、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与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对相关调整事项和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实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1、鉴于公司《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35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4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
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
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4345 名调整为 4265 名,权益总数由 14,972.80 万
股调整为 14,971.51 万股,其中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7,486.40 万份调整为
7,485.85 万份,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486.40 万股调整为 7,485.66 万股。
2、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2,994,550,7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70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 808,528,697.10 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3、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需要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6.86 元/份调整
为 16.59 元/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8.43 元/股调整为 8.16 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获授的股票 获授的限 获授权益 获授权益占
姓名 职位 期权数量 制性股票 总量 授予权益总 占目前总
(万股) 数量 (万股) 数的比例 股本比例
(万股)
张兴明 董事、 72 108 180 1.20% 0.06%
执行总裁
赵宇宁 高级副总裁 54.4 81.6 136 0.91% 0.05%
朱建堂 高级副总裁 42.4 63.6 106 0.71% 0.04%
许志成 高级副总裁 42.4 63.6 106 0.71% 0.04%
江小来 高级副总裁 42.4 63.6 106 0.71% 0.04%
刘明 高级副总裁 42.4 63.6 106 0.71% 0.04%
李智杰 高级副总裁 42.4 63.6 106 0.71% 0.04%
吴坚 董事会秘书、 42.4 63.6 106 0.71% 0.04%
高级副总裁
徐巧芬 高级副总裁、 36.4 54.6 91 0.61% 0.03%
财务总监
宋轲 高级副总裁 36.4 54.6 91 0.61% 0.03%
核心骨干人员 7,032.25 6,805.26 13,837.51 92.43% 4.62%
(共 4255 人)
合计 7,485.85 7,485.66 14,971.51 100.00% 5.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授予价格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程序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已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5.审议本次调整及授予的董事会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实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6、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