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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6

大华股份: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5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华股份”)于 2020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0年5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0年6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989,884,650 股(扣除已回购股份
13,391,4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33 元(含税),现金分红
总额 397,654,658.45 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0年 5 月 22 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在《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因此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P=P0-V=7.60(元/股)-0.133(元/股)=7.467(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系基于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本次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系基于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大华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程序和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有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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