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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36 深市 大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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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03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7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18年9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8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8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鉴于23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16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423人调整为3,23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21,749,000股调整为117,468,100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符合《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均未超出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范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大华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条件;公司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