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资管大华股份2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七月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2
三、合同当事人......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6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9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14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14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19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20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21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22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22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28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29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31
十六、风险控制......32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34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36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38
二十、集合计划展期......39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40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3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47
二十四、风险揭示......49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52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53
二十七、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54
一、前言
为规范长江资管大华股份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
“计划”)运作,明确《长江资管大华股份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意见》、《长江资管大华股份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具备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的个人。
依法设计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或本计划:指长江资管大华股份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说明书或本说明书:指《长江资管大华股份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长江资管大华股份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4.托管协议:指《长江资管大华股份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大华股份: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7.《员工持股计划》:《大华股份2015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8.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9.《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指2014年6月20日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10. 集合计划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个人或机构;
11. 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长江资管”);
13. 优先级份额:长江资管大华股份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
的获取约定收益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14. 进取级份额:长江资管大华股份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
的获取扣除优先级份额本金和约定收益后的剩余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15.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或优先级委托人:持有长江资管大华股份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委托人;
16. 进取级份额持有人或进取级委托人:持有长江资管大华股份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取级份额的委托人,即大华股份员工持股计划;
17. 进取级份额的资金补偿方、资金补偿方:指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傅利泉;
18. 杠杆比例: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进取级份额总净值;
19. 注册登记机构: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推广机构:指管理人或管理人聘请的具有集合计划代理推广资
格,依据有关《推广协议》办理集合计划参与、退出、分红等集合计划业务的代理机构;
21. 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管理人关联方名单见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22. 集合计划存续期或存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限; 23. 集合计划推广期或推广期: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本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24. 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成立日:指本集合计划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成立
条件后,管理人公告成立的日期;
2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6. 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原则上不设臵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
者的参与、退出业务;
27. 临时开放期: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
臵临时开放期,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开放的情况等等。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
28. 封闭期:指本计划成立后存续期间的非开放期,在此期间委托人
不可以参与和退出本计划;
29. 开放日(T日):指接受委托人申购、退出本计划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30. 元:指人民币元;
31. 参与:指委托人或管理人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的行为,包括集
合计划推广期的认购行为和集合计划存续期的申购行为;
32. 认购:指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的
行为;
33. 申购: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的开放日(T日),委托人申请购
买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34. 退出: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的开放日(T日),委托人申请退
出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35. 持有期限:指委托人持有份额自参与本集合计划起至其退出本集
合计划止的时间段;
36. 集合计划资产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37.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或单位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
划总份额后,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
38. 集合计划累计净值或单位累计净值:指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加上单
位累计分红;
39. 清算费用:指清算组在进行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
40. 指定网站:指管理人发布本集合计划有关信息的互联网站——长
江证券长网(www.95579.com);
41. 公历月:指按照公历纪元计算的月,通常是指该月的1日至下一
个公历月开始的前一天;
42. 系统性风险:即市场风险,指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系统性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税务风险等。这种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因此又被称为不可分散风险;
43.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
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设备、通讯以及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本合同生效后新法律政策颁布实施或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修改,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优先级委托人资金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名称:
管理人
机构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祖荣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1楼10-11单元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18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托管人
机构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四层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长江资管大华股份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及委托人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