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6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2014年3月20日为授予日,对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限制性股票。具
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
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大华股份限制性
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确定首次授予人数共计653人,其中包括2名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鉴于其中原激励对象赵峰、韩春晓、杨江华、陶军、田青、潘晖等6人因离职不
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53人调整为647人,激励
计划总授予数量由2,766.35万股调整为2,746.4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2,493.20万股调整为2473.28万股,预留部分数量不变,仍为273.15万股。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本计划(草案)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均价(40.83元/股)的50%即20.42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遵循首次授予时的定价原则确定,即按照授
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50%确定。
4、对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48个月,自标的股票的首次授予日起计算。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为禁售期;预
留限制性股票在该部分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为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对象通过
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满后
36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
可分三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即: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24个月
后至36个月内、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可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40%、30%和30%。预留限制性股票禁售期满后,激励对象根据授予时间分期申
请标的股票的解锁,即:本计划生效后12个月内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自该部分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可分别申请
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50%、50%;本计划生效后第12个月后至第24个月
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12个月后至本计划有效期
满可一次性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
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此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修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于2013
年11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该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
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4、201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亦就激励对象资格发表
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1、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时须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时,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且本股权激励计划同
时终止。
2、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时,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4)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前一年度的绩效考核中不合格。
3、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时,公司业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013年
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不低于60%。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的说明
1、经董事会审核,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