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5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4,238.80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闽 02 民初 1010 号】,公司与被告杨超、雷建、陈兆滨、鲁武英、江勇、毛智才(以下简称“六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事实
2015年12月,公司与六被告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购买协议”),依据协议约定,六被告应在业绩补偿期届满后对因业绩补偿期内既存的事实导致北京畅元国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元国讯”)出现诉讼、任何债务、或有债务、应付税款、行政处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损失且未在畅元国讯业绩补偿期届满时的财务报表上体现,六被告应作为连带责任方向公司作出全额补偿。截止公告日,畅元国讯业
绩对赌期合计约有14,238.80万元的应收账款无法回收造成损失。
2、诉讼请求
(1)、判令六被告连带向原告全额补偿损失14,238.80万元。
(2)、判令被告一杨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继续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理性投资,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