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6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7年9月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限制性股票部分。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部分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摘要已经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解锁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20%
日止
自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自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股权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5、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70元。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
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1.0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1.6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2.5亿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
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
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当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回购注销。
(2)业务单元业绩考核要求
行权安排 畅元国讯业绩考核目标 微梦想业绩考核目 商务信息用纸业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业
标 考核目标 绩考核目标
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1.2亿
元,其中:在2017年完成1 2017年净利润不低 2017年净利润不低 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
第一次行权 亿元净利润的基础上,对各 于1600万元; 于0.18亿元; -5000万元;
激励对象各自负责拓展的
新业务实施分别考核。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1.55
亿元,其中:在2018年完成 2018年净利润不低 2018年净利润不低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
第二次行权 1.3亿元净利润的基础上, 于2500万元; 于0.20亿元; 320万元;
对各激励对象各自负责拓
展的新业务实施分别考核。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1.6亿
元,其中:在2019年完成1.4 2019年净利润不低 2019年净利润不低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
第三次行权 亿元净利润的基础上,对各 于3500万元。 于0.22亿元。 1亿元。
激励对象各自负责拓展的
新业务实施分别考核。
注:1、上述“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
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X),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业务单元签署的《业务单元业绩承诺协议书》执行。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 100% 80% 50% 0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合格的情形时,当期可解除限售数量注销;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业务单元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 6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17年 6月 9 日起至 2017年 6月 19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17年 6月 20 日披露了《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 6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17年 6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8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7年9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2017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中1名激励对象单立岩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厦门
安妮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中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3人调整为12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25万股调整为224万股。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此之外,公司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
存在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况。
四、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