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新增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务。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 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50%。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补亏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审议批准公司因本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十)修改本章程;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修改本章程; 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审议批准 0 规定的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二)审议批准 0 规定的担保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材料。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东,可以在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