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3 证券简称:塔牌集团 公告编号:2018-061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8月28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8月27日-2018年8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15:00至2018年8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塔牌大厦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钟朝晖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4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56,773,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7.830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7名,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54,584,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7.642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88,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880%。
(2)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550,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7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62,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288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88,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88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以普通决议通过以下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6,773,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50,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风险投资额度及延长投资期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738,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50%;反对3,034,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5,7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3259%;反对3,034,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67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赖宏飞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6,448,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8%;反对3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25,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1570%;反对3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4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叶坚鑫律师、陈璐诗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