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232 深市 启明信息


首页 公告 启明信息: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0月)

启明信息: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09

启明信息: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5
第三章 股份......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10
第五章 董事会......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8
第七章 监事会......40
第八章 公司党委......43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5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53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58
第十三章 附则......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长春一汽启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并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经济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7231957532。

    第四条  公司于 2008 年 4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00 万股,于 2008 年 5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以 2010 年 3 月 11 日为股
权登记日,向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按照每 10 股配 1.5 股的比例配售
股份。截至 2010 年 3 月 18 日公司配股得到有效认购 37,580,325 股,
配售股份中无限售条件股份已于 2010 年3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QiM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合街 1009
号。

    邮政编码:130122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8,548,455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股东、公司、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面向制造业开发软硬件产品并提供
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等,为数字化企业服务,为数字化汽车服务,打造汽车业 IT 第一品牌。

    第十四条  经依 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 算机软件、 硬 件、
办公自动化设备、机电一体化产品及汽车电子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批发、零售;技术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网络综合布线工程(凭资质证书经营);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进出口贸易(需专项审批除外)、设备租赁;教学仪器、实验室设备经销;自有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吉林省因特网信息服务)(凭资质证书经营);数据存储及备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全国)(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道路货物普通运输(无车承运)(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增值电信业务;服务类: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及展览服务;营销策划;公关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公共关系服务。咨询类: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研及咨询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

    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数(万股)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6,453      净资产        2004/04/19

  长春净月潭建设投资集团        991      净资产        2004/04/19
      有限公司

          黄金河                733      净资产        2004/04/19

          程传海                694      净资产        2004/04/19

          吴建会                126      净资产        2004/04/19

          谢春雨                119      净资产        2004/04/19

          赵孝国                99      净资产        2004/04/19

          任  明                99      净资产        2004/04/19

          白玉民                99      净资产        2004/04/19

          苏  俐                99      净资产        2004/04/19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8,548,455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
交易; 公司不得对公司章程中的本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 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