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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维通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5

奥维通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3-092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方先生的通知,为了充分利用在企业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上各自的资源和优势,保障奥维通信稳定经营、可持续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其与公司股东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和欣”)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双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方持有公司股份69,375,000 股,持股比例为 20%,上海东和欣现持有公司股份 752,000 股,持股比例为 0.22%。邹梦华与李东为夫妻关系,同时是上海东和欣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杜方

    乙方: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和欣)

    鉴于:

    1.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持有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股票代码为 002231,股票简称为奥维通信。

    2.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为69,375,000 股,持股比例为 20%,乙方现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为 752,000 股,
持股比例为 0.22%。邹梦华与李东为夫妻关系,同时是上海东和欣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为进一步保持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甲方、乙方同意就行使其股东表决权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行动。

    为明确双方一致行动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本协议双方就一致行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一致行动协议的目的

    双方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结成一致行动协议人,双方分别利用在企业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上各自的资源和优势,保障奥维通信稳定经营、可持续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2.协议的主要内容

    2.1 甲方持有奥维通信 20%的股权;乙方持有奥维通信 0.22%的股权,双方
同意结成一致行动协议人,保持一致行动。

    2.2 甲方、乙方同意在股东大会中,通过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时,
表决结果保持一致,包括但不限于: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上市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3 邹梦华和李东作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共同同意,在通过乙方并根据《公
司法》、《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奥维通信股东的表决权时,系与甲方共同达成的一致意见。

    2.4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且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
情况下,甲方或乙方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前须与其他方充分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或自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如果任一方对提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当继续进行协商,对提案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以达成共同共识。对于股东大会的议案,甲方和乙方须充分协商并在股东大会上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2.5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且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
情况下,甲方或乙方或其提名的董事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前,需与其他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或自行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如果任一方对提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当继续进行协商,对提案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以达成共同共识。对于董事会的议案,甲方和乙方须充分协商并促使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如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将提案交由董事会审议并促使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对该议案作出与多数独立董事意见一致的表决;董事会对该事项作出有效决议后,应由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的,双方一致同意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前述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议案)共同投赞成票。
    2.6 双方在保持一致的情况的同时,应当充分听取公司其他股东、董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得滥用自身的控制地位,侵害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7 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向股东大会提出未经过双方充分协
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提案。

    3.股份变动的限制

    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乙一方向另一方或本协议外其他任何一方转让
或赠与股份或其他可能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表决权发生变动的,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且受让方或受赠与方就受让或受赠的股份也应当遵从本协议的安排。

    3.2 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乙一方转让股份,另一方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
购权。

    3.3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通过授权或其他方式委托
任何第三方代为持有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将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行使。

    3.4 甲乙双方一致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
近似的协议。

    4.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一年,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解除。

  五、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杜方先生,双方分别利用在企业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上各自的资源和优势,保障公司稳定经营、可持续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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