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0-009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上午九点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0年3月19日以专人传递的方式发出。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为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继芳女士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仍在逐步消化 2018 年度亏损影响,为保障公司未来经营资金的运转,满
足流动性需求,公司董事会拟定 2019 年度公司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年工作经营情况提交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内容详见《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中“第三节”、“第四节”)。公司独立董事黄晓波女士、黄鹏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总裁工作报告>的议案》;
六、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
2020 年度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申请银行授信的公告》。
八、会议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九、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瑞丽市中缅贸易有限公司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注销全资孙公司的公告》。
十、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孙莺绮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即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证券事务代表孙莺绮女士联系方式:
电话:024-83782200,传真:024-83782200;邮箱:sunyingqi@allwintelecom.com。
十一、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4:00 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0 日
附:孙莺绮简历
孙莺绮,女,生于 1982 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获经济学专业硕士学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曾任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经理、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经理。2020 年 2 月就职于公司证券部,任公司证券部经理。孙莺绮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