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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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补缴增值税的风险
2002年 8月 8日,公司前身沈阳奥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销售货物对象全部为非一般纳税人的原因,根据沈国税发[2002]126号文《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提交的《达标企业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获得批准。奥维有限的增值税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实行定率征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 6%,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05年 11月 18日,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修订)》(沈国税发[2005]341号),自 2005年 10月 1日起执行。该管理办法修订后不再具有上述内容。发行人 2005年底经营地址发生变更、迁入新址,由于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所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正在办理中,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因此未被批准为一般纳税人,公司仍按原增值税税收政策缴纳增值税。
2007年4月27日,公司取得了沈阳市房产局出具的沈房权证浑南新区字第014134号房屋产权证,2007年7月8日,公司上报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007年 7月 17日,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同意认定发行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27日,公司获得了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自 2007年8月1日起。
2007年 6月 4日,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认定“由于公司的销售对象全部为非一般纳税人,因此,公司未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其增值税税率确定为6%,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同时对公司应缴纳增值税的税率及税额情况出具了不存在偷税、漏税、欠税及其他税务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2007年 6月 4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出具了公司三年来无税务违法、违规情况的证明。
如果由于地方税务部门对公司增值税征收政策的认定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存在差异,导致有关税务主管部门认定公司成立以来至公司被批准变
更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执行的增值税征收政策不成立,公司可能面临需按照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政策补缴上述期间的增值税差额、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对于上述风险,公司发行前的全体股东杜方、王崇梅、杜安顺、胡颖已分别做出承诺:“本人作为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承诺若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公司在 2007年8月1日前按照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计算应交增值税额,并要求公司补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 2007年8月1日与实缴的增值税款差额及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时,本人愿意按照本次公司发行前的持股比例与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承担自公司成立之日至 2007年 8月 1日前可能需补缴的全部增值税差额、滞纳金和罚款,最终的数额以税务机关认定额为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5号文《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 2000年 6
月 24日起至 2010年末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正在积极争取享受这一政策,以降低上述增值税征收政策调整带来的风险。目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已经受理公司销售软件产品的退税申请。
二、市场开拓风险
公司现有的 2G直放站、无源微波器件和天线产能已全部释放,产量仍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无源微波器件、天线均需采取 OEM方式。公司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为 GSM/DCS/CDMA移动通信直放站系统技术改造项目、 TD-SCDMA/WCDMA/CDMA2000移动通信直放站系统项目、无源微波器件及天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直放站支撑网系统软件项目等四个项目,其中除了直放站支撑网系统软件项目以外,其余三个项目完工并达产后,将会形成年产 GSM/DCS/CDMA直放站产品 9,000台(套)、TD-SCDMA/WCDMA/CDMA2000移动通信直放站产品 6,000台(套)、各类无源微波器件 300,000只及天线产品 200,000付的生产能力,其中主设备直放站生产能力将比目前增加275%;无源微波器件新增产能为 20万只/年,产量为 30万只/年,生产能力将比目前增加200%;天线新增产能 18万付/年,产量为 20万付/年,生产能力将比目前增加900%。尽管公司董事会在制定项目投向时进行了广泛的市场调查和充分的科学论证,并且新的项目投向中也充分考虑了技术创新的投入,但由于受客户相对集中、产品市场竞争激烈、3G投资进度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产品的市场容量不足,或者公司市场开拓能力不强的问题,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形成的新增产能可能会面临市场开拓风险。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元
发行股数 2,700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25.23%
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市盈率
[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照 200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1.57元(以 2007年9月3 0日股东权益除以发行前
股本 8,000万股)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按 2007年9月3 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与本次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的总股
本)
发行市净率
[ ]元(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计算)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
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
购买者除外)
本次发行股份的流通限制
和锁定安排
网下配售的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 个月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亿元、净额 亿元
发行费用概算
承销、保荐费用:
审计、验资费用:
律师费用:
发行手续费用:
审核费:
信息披露费用:
路演推介费用:
上网发行费用:
注:实际发行费用取决于最终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手
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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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LLWIN TELECOMMUNICATION CO., Ltd.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方
成立日期
奥维有限成立日期:2000年 12月 21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05年9月26日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 6号
邮政编码 110179
电话 024-83781111
传真号码 024-8378388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syallwin.com
电子信箱 allwintelecom@163.com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2005年 9月 15日,经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2005]252号文《辽宁省人民政
府关于沈阳奥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奥维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
准,沈阳奥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截至 2005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6,208.58万元,按照1:1的比例折合成股份总数 6,208.58万股,整体变更为
奥维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5年9月26日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
成工商登记,注册资本 6,208.58万元,注册号2101321101136。2005年9月29
日, 奥维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 2月 6
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8,000万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王崇梅、杜方、杜安顺、白萍、胡颖、马志杰等6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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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意向书摘要
然人。各发起人均以其在沈阳奥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折为各
自所占本公司股份比例。
三、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8,000万元。
本次发行的股份:2,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10,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5.23%
根据2005年5月24日杜安顺与胡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书》,公司
股东胡颖所持1%的股份有如下限制:①股份持有人应自受让公司股权之日起至
少为公司继续服务六年,该股东同意与公司签订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并服从公
司对其的工作安排。②股份持有人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
章制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情况。③经过
公司董事会的认可,股份持有人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并能够被公司董事会继续
聘任担任相应的职务。如果该股东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内容,应向杜安顺支付其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