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案
(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根据《公司法》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2023 年修订)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第一百六十三条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修订。
助。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 根据《公司法》
让。 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2023 年修订)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 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 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修订。
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2023 年修订)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修订。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根据《公司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 (2023 年修订)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一百六十条修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订。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
得超过 50%。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根据《公司法》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2023 年修订)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第五十七条修订。
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根据《公司法》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2023 年修订)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第二十六条修订。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根据《公司法》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2023 年修订)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第一百八十条修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订。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股东的利益。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益。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一条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根据《公司法》
新增 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2023 年修订)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上 第一百四十条及
市公司股份,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 第一百四十一条
原因持有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表 修订。
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划;
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根据《公司法》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2023 年修订)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第五十九条修订。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事项;
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股计划;
工持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