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
年2月6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4号:股权激励》以及《科大讯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2月6日,并同意436名激励对象获授70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舒华英、张本照、赵惠芳、刘建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