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授予对象、行权数量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上述三个文件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进行事前充分核实后,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授予对象、行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备忘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李健、潘立生、舒华英、张本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