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行权数量、行权价格、授予对象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3号》(上述三个文件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科大讯飞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进行事
前充分核实后,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
权价格、授予对象、行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
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未行权数量、行权价格、
授予对象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备忘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
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独立董事签名:李健、潘立生、左延安、舒华英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