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1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1日(周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至2024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公司21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倪辉董事长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23,799,1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7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9,31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6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4,486,4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6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人,代表股份21,311,0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7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6,82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6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14,486,4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6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嘉宾: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柏涛律师、严建云律师。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议案 1.00《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75,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02%;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15%;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87,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96%;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9,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00《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01,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91%;反对8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27%;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13,2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11%;反对8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62%;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00《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75,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02%;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15%;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87,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96%;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00《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69,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54%;反对1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63%;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81,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19%;反对12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54%;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5.00《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76,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49%;反对1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69%;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88,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47%;反对11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26%;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6.00《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21,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27%;反对6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1%;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33,1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45%;反对6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28%;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7.00《关于 2024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21,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27%;反对6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1%;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33,1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45%;反对6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28%;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7%。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 8.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55,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9331%;反对1,434,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287%;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67,1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248%;反对1,434,7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25%;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9.00《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14,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28%;反对6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4%;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26,0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11%;反对6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3%;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5%。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 10.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92,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17%;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01%;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04,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93%;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80%;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1.00《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80,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29%;反对1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23%;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92,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49%;反对10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16%;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5%。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柏涛律师、严建云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