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0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河南禄捷电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1 月 24 日,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河南禄捷电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禄捷电子”)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署时间
甲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禄捷电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签订时间:2022 年 1 月 24 日
(二)股份认购、认购价款及股份锁定期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5.28 元/股,不低于甲方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参照下述规则进行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本次发行中,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发行价格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
56,818,181 股股份,且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乙方的认购价款不超过 30,000.00 万元(含本数)。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乙方的认购价款不作调整,但乙方的认购股份数量将随发行价格的变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认购数量按如下公式确定:
调整后的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乙方认购价款÷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如调整后发行股票数量存在不足 1 股的部分,则向下取整数确定发行数量;认购价款超过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与调整后的乙方认购股票数量之乘积的部分款项,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在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待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进行验资后,甲方应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修改其现行的公司章程,在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及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事项。
乙方同意并承诺,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乙方所取得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乙方应于股份发行结束后及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乙方通过本次发行所获得之甲方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三)陈述和保证
本协议双方彼此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拥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权利、权限和授权,除尚须取得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外,双方已全面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其他相关批准程序或取得全面授权;
(2)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构成对其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对其强制执行;
(3)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等,签署一切必要法律文件及履行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尽力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文件等),以适当履行本协议;
(4)其已经向另一方充分披露了与本协议有关的重要信息,该等信息均为真实、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乙方保证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份的全部条件。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做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保密
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协议所涉及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为履行本协议所必须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外,不得向任何协议双方以外的其他人披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信息。对于本协议及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文件,双方应谨慎保管。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一方就本次发行而向聘请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的披露(但应保证该等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同样负有保密义务),同时亦不适用于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除非是因一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而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上述第 5.1 款和第 5.2 款独立存在,不因本协议解除、终止或无效而无效。
(六)生效和终止
双方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自签署之日起成立,并于下列条件均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不予核准;
(3)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其他协议约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本协议终止后,不应影响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所享有的权利和权利主张。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河南禄捷电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