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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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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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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含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五、十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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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最迟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管理规则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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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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