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4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注销。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首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首次实施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3)。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截止到2019年2月28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1,407,9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08%,购买股份最高成交价为6.56元/股,购买股份最低成交价为6.02元/股,回购金额总计8,858,611.29元。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回
购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2018年9月5日至9月11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为20,080,625股。公司在回购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以上股数。
4、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未达到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情况继续实施回购计划。回购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