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实施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实施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相关文件认真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实施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决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洪波许萍胡穗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