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24-040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
2、上司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3、涉案的金额: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西”)民事起诉状的涉案金额约为12,870万元。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反诉的涉案金额约为25,31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判决情况需以终审判决结果为准。本次判决对公司末来利润将有积极影响。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奥特迅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光明区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案号为(2022)粤0311民初5440号的《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前期情况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详见2022年11月19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光明区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华西
被告(反诉原告):奥特迅
三、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光明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311民初5440号,光明区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反诉原告)奥特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华西支付部分工程款约83,205,753.64元(因双方存在互付款项,故原告可申请执行范围为人民币81,370,492.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且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华西对“深圳市奥特迅工业园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欠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华西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华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奥特迅支付质量问题修复造价1,835,261.22元及鉴定费1,646,181.87元元,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华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奥特迅移交案涉工程所有建筑材料的采购合同、支付凭证、发票、送货单等材料,被告(反诉原告)奥特迅的其他反诉请求被驳回。
判决双方所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钢结构连廊工程)》《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空调安装工程)》于2022年11月18日解除。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303.96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3,661元、反诉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华西及被告(反诉原告)奥特迅共同负担,双方均已预缴。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五、对公司损益的可能影响
前述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最终判决情况需以终审判决结果为准。本次判决对公司未来利润将有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