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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迅: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8

奥特迅: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22-005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66号)核准,公司向9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7,208,77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13.22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59,699,939.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080,448.3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2,619,491.1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17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52,619,491.10元低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80,000万元,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为人民币3,650.64万元。上述金额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0092号)。
  1、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本次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下称“示范项目”)调整后拟使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4,683.95万元,董事会同意公司置换在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由子公司预先投入“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的部分自筹资金,金额为3,490.64万元。

    2、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708.04万元,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60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160万元。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保荐机构意见:

    奥特迅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要求。

    综上,中信建投同意奥特迅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奥特迅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奥特迅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0092号)。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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