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期权行权价格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调
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期权行权价格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本次因实施 2015 年度权益分派而相应调整股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预留期权的行权价格,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
格、预留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周俊祥、李贵才、黄瑞
2016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