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及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赋予的职责,基于独立的判断立场,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做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下属公司拟签署工程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为下属公司酒泉盾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正常交易,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下属公司拟签署工程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汪寿阳
张红梅
郑万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