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文件、
合同、协议。
新增,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
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据规定前置讨论或
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党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即总经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理,以下统称“总裁”)、副总裁(即副总经理,以下统称“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熊立武先生、宁波科思机电有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熊立武先生、宁波科思机电有限公司、限公司、合肥永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郑良浩先生、 合肥永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郑良浩先生、成卫霞女士、蔡卫
成卫霞女士、蔡卫华女士。 华女士。
2005 年 12 月 21 日, 发起人以 2005 年 11 月 30 2005 年 12 月 21 日, 发起人以 2005 年 11 月 30 日为基准
日为基准日并经审计的原安徽省宁国江南化工有限责 日并经审计的原安徽省宁国江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账面净资
任公司账面净资产值,按其出资权益以 1:1 比例作价 产值,按其出资权益以 1:1 比例作价出资。认购的股份数为:
出资。认购的股份数为: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数(股) 出资 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数(股) 比例 方式 (%)
(%) 1 熊立武 19,358,707 货币 48.0
1 熊立武 19,358,707 48.0 2 宁波科思机电有限 11,292,580 货币 28.0
2 宁波科思机电有限 11,292,580 28.0 公司
公司 3 合肥永天机电设备 8,066,128 货币 20.0
3 合肥永天机电设备 8,066,128 20.0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4 郑良浩 806,613 货币 2.0
4 郑良浩 806,613 2.0 5 成卫霞 403,306 货币 1.0
5 成卫霞 403,306 1.0 6 蔡卫华 403,306 货币 1.0
6 蔡卫华 403,306 1.0 合计 --- 40,330,640 货币 100
合计 --- 40,330,640 1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动。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之一进行: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二)要约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让或者注销。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同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七条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 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