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律师事务所 濮耐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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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核查报告
观韬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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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核查报告
致: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事宜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
会”)上市部函[2010]084号《关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方案反馈意见的函》,就其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
具本《核查报告》。
核查问题“1、请申请人详细披露上海宝明从注册成立开始的所有股权变化的详
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代持股权情况;并请披露向敏自从事目前行业以来的履历。
请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上海宝明从注册成立开始的所有股权变化的详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代持股
权情况
本所对此问题进行了如下核查:
(1)上海宝明设立至今的全部工商登记资料(包括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公
司章程》;增资时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变更时的股
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
(2)原股东周利华、裘中立于2009 年8 月20 日出具的《确认函》,二人已分
别收到钱海华、向敏支付的股权受让款;
(3)股东向敏、钱海华于2008 年12 月、股东钱海英2009 年1 月出具的《上
海宝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股东说明》:“本人所持的上海宝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
股权不存在质押和冻结情况,本人从未委托其他自然人代本人持有上海宝明耐火材
料有限公司的股权,也从未接受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委托代其持有上海宝明耐火材料
有限公司的股权”;
(4)原股东周利华、裘中立于2010 年5 月出具的《承诺函》:“上海宝明设
立以及注册资本增至500 万元的资金,确为我方自筹;如工商档案、《公司章程》
的记载,截至我方退出上海宝明,我方为该部分股权实际权利人,我方不存在受他观韬律师事务所 濮耐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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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委托持股情形,且在我方为上海宝明股东期间也未曾发生过第三方向我方主张股
权等纠纷”;
(5)股东向敏于2010 年5 月出具的《承诺函》:“本人成为上海宝明股东之
前,不曾委托周利华、裘中立持有上海宝明股权,二人为其曾经持有的上海宝明股
权的实际权利人;本承诺函上述所述均属实,此承诺若引致对本人所持上海宝明股
权任何不利之法律后果本人自愿承担”。
依据上述核查,本所认为,上海宝明股权形成和所有股权变化依法合规、股权
清晰,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2、向敏自从事目前行业以来的履历
依据本所对公司相关人员所作的访谈,并依据上海宝明出具的《证明》以及向
敏所作的《说明》,向敏女士自从事目前行业以来的履历如下: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 曾担任职务
1976.1-1986.12 湖南冷水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分厂成长,党总支书记
1986.12-1987.4 上海市宝山区工业局办公室
1987.4-1989.10 上海气门厂 副厂长、党总支书记
1989.11-1992.7 上海市宝山区工业局 党委副书记
1992.8-1993.3 上海市宝山区妇联 副主席
1993.3-2009.4 上海宝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1999.10-2007.7 上海宝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总经理
2007.7-至今 上海宝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依据上述核查,本所认为,向敏女士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
国公民,其自从事目前行业以来的履历真实。
本核查报告正本伍份,无副本。观韬律师事务所 濮耐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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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核查报告》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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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郝京梅
杨 莹
二O 一O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