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2-010
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进行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
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情
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示函1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
取通报批评1次,具体情况:
(一)《关于对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
定》(深证上〔2020〕1003 号)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三力士股份有
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0〕1003 号)(以
下简称“《处分决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于 2018 年 10 月至 2020 年 5 月期
间,通过投资、预付工程款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做出如下监管措施
决定: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吴
琼瑛,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吴培生,时任财务总监郭利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关于对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9 号)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
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就公司实际控
制人于 2018 年 10 月至 2020 年 5 月期间,通过投资、预付工程款等方式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吴培生、吴琼瑛、郭利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针对上述《处分决定》、《警示函》中指出的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的违规行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收回关联方占用资金
截至 2020 年 5 月 27 日,相关资金占用方已经向公司归还被占用资金并支付
了利息(按 1 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
针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已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议案》,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提示性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及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对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并要求其加强法规学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问责。实际控制人已认识到上述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并主动采取措施解决了资金占用。
4、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强化控制环境
公司意识到前述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后,于 2020 年 6 月对《公司章程》《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授权管理制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规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等内控制度进行进一步趋严格化的修订和完善。其次,公司加强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管理,从业务部门源头抓起,财务部门在执行中严格审核把关,并加强复核与内部监督,多维度防止公司资金被违规占用。再次,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的监督,形成监督压力,降低相关人员违反内控制度的冲动。最后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5、加强法规制度的学习,强化公司内部职能的执行力度,同时重视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重视中介机构的改进建议
公司组织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及财务部门员工学习《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有关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加强教育培训,清华防范意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