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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24 深市 三 力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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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5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19-048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培生先生主持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下午3:00至2019年5月14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余渚工业园区)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2,055,24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73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2,043,0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71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047,3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847%。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2,055,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3,047,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2,055,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3,047,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2,053,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3,045,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2,055,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3,047,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2,055,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3,047,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2,055,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3,047,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2,053,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3,045,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2,055,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3,047,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2,055,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3,047,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2,055,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3,047,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