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6]993 号)核准,本公司于 2016 年 9 月非公开发行股票 228,346,456 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00 元,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2.7 元,募集资金总额 2,899,999,991.2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8,247,335.30 元后的募
集资金净额 2,881,752,655.90 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到位情况已由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确认,并出具了苏亚验[2016]57 号《验资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 142,670.89 万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收益扣除银
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16,211.79 万元;2020 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50,981.08 万元;2020 年度收到的银行
存款利息、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1,759.23 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193,651.97 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17,971.02 万元。2020 年度,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71,890.00 万元。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 112,494.31 万元,其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40,604.31 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余额为 71,890.00 万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履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及时知会保荐机构,随时接受保荐代表人的监督。
2016 年 10 月,就东华能源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事项,东华能源分别与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6 年 11 月,东华能源及其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
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材料”)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因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2018 年 6 月,东华能源及其子公司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地年”)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9 年1 月,东华能源及子公司宁波新材料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孝闻街支行、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9 年 4 月,东华能源及子公司宁波新材料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各方均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二)前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本公司及子公司宁波新材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孝闻街支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本公司及子公司宁波百地年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营业部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前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余额(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10528301040055100 117,731.4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注) 69836536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1102028529000273389 68,077.6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 32250198625500000355 88,950.8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325387509018800003654 25,840.0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3320021010120100006591 280,590.6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 39352001040013866 12,129,789.9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 3901210038000000340 128,209,130.2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营业部 332006271018010225412 220,602,383.2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营业部 332006271018010280383 4,982,475.02
开户银行 账号 余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 3901210029000014650 500,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 3901210029100000140 38,134,652.88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孝闻街支行 332006252018010060467 366,396.5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 39352001040017800 446,099.0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 3901210029000015304 91,028.45
合计 406,043,146.03
注: 698365369该账户已于2016年11月2日结息销户。
三、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见附表 1。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之一:收购扬子江石化 44%股权。截止 2016 年 9 月 27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累计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万元,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为 50,000 万元。
公司 2016 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如有剩余,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2016 年 11 月,公司对项目先期投入 50,000 万元进行了置换。
(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部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及子公司宁波新材料、宁波百地年
等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40,604.31 万元。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 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共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80,000.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资
金需求,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提前归还 10,000.00 万元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归还 70,000.00 万元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止 2020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募集资金 80,000.00 万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 12 个月。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020 年度,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71,89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