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9-077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和 2018 年
9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份和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2018
年 11月7 日和 2018 年 11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修改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2018 年 10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129)。2018 年 10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5)。
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 1%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8-136)。2018 年 11 月 3 日、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7、2018-150)。2018 年 12 月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 2%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156)。2019 年 1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 3%暨回购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2019 年 2 月 2 日、3 月 2 日、4 月 3 日、
5 月 7 日、6 月 4 日、7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9-017、2019-024、2019-033、2019-050、2019-056、2019-071)。
一、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止 2019 年 7 月 31 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 58,027,657 股,约占公司
总股本的 3.5173%,最高成交价为 9.01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94 元/股,成交
总额 477,808,794.73 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过程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对照《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3、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18年10月29日)前五个交易日(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0月26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10,859,288股,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每五个交易日最大回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110,859,288股的25%,即27,714,822股。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