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7-061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于2017年7月
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审批程序简述
2017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实<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18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2017年6月2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
2017年 6月27日,公司召开2017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7年7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
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1、授予价格的调整
经2017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提交2016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公司
总股本1,619,962,8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5元(含税),
共计人民币:80,998,141.20元。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14日,除息日为2017年6月
15日。
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公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调整为:
P=P0-V=5.56元/股-0.05 元/股=5.51元/股。
2、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414名激励对象中,有11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14人调整为403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3、授予数量的调整
由于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共计52万股,因此,授予数量由3,034万股调整为2,982万股。
综上,本次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51元/股,授予对象人
数为403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82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已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
量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方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方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行为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调整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