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7-063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于 2017年 7
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确定2017年7月7日为授予日,授予403名激励对象2,982万股
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况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
要内容如下: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公司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数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5.56元/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14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
理人员、核心业务及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034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1,619,962,824股的1.87%。
(三)解除限售安排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 2017-2018 年的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
绩效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公司各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后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未来业绩的任何承诺和盈利预测。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B、C、D四个等级。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等级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优秀 A 100%
良好 B 100%
正常 C 100%
不合格 D 0%
○1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当期限售。
计算方式: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2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17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核实<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18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2017年6月2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
2017年6月2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7年7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
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1、授予价格的调整
经2017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提交2016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公司
总股本1,619,962,8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5元(含税),
共计人民币:80,998,141.20元。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14日,除息日为2017年6月
15日。
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公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调整为:
P=P0-V=5.56元/股-0.05 元/股=5.51元/股。
2、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414名激励对象中,有11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14人调整为403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3、授予数量的调整
由于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共计52万股,因此,授予数量由3,034万股调整为2,982万股。
综上,本次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51元/股,授予对象人
数为403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82万股。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已发表了独立意见。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