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6-054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5月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2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4年3月1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获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公告 》,此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证监会无异议备案。
3、2014年4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201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以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5、2014年5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将首次授予的人员总数由105名调整为104名,授予数量由1,350万份调整为1,344万份,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5月8日。
6、2015年5月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件,根据《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董事会审议同意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92万份;另由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不满足行权条件,其对应的股票期权无法行权,董事会审议同意将该部分(不含上述已离职或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件的激励对象部分)股票期权共计500.8万份予以注销。本次注销股权期权共计592.8万份。
根据《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计1,484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344万份,预留股票期权140万份。公司已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344万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5月8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 12个月内授予完毕。2015年5月8日,公司董事会确认没有或者没有足够合格激励对象应予激励,因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取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4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
7、2016年5月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由于公司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等原因,董事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所确定的调整规则,经审议同意:注销魏光明、孙涛、易正伟、朱立英、姚建华、车一鸣、王凯共7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8.8万份;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从99人调整为92人;股票期权总数从751.2万份调整
为692.4万份。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2015年度考核情况的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经符合行权条件。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向92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需待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东华能源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
规定的情形。
3、行权安排: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6个月内 第二个行权期满足前述时间及数量要求。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
比例的30%。
根据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会计数据:
(1)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411,139,044.47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401,752,096.85元;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
4、第二个行权期公司总体业绩条件:以2013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相比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于2013年增长为225.06%,高于200%的业
低于20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绩目标。
7%。
(2)2015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13.4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为13.13%,均高于7%的业绩目
标。
即所有业绩指标均满足条件。
5、激励对象业绩条件
对于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负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考核,公司
责,按照《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
激励对象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行权条
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予以考核。若根据激励
件。
对象考核为不合格,则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
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期股票期权可行权起止日期、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
1、可行权起止日期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2014年5月8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股权激励行权事宜,
需待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拟采用批量行权的方式行权。公司将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公告具体行权事宜。
2、行权股票的来源
股票期权行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东华能源股票。
3、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第二个可
已获授但未行 占本次可行 占目前
行权期可
姓名 职务 权的股票期权 权期权总数 总股本
行权数量
(万份) 的比例 的比例
(万份)
高建新 东华能源副总经理 33 16.5 4.766% 0.024%
赵树忠 东华能源副总经理 36 18 5.199% 0.026%
任家国 东华能源董事 31.2 15.6 4.506% 0.022%
王建新 东华能源副总经理 24 12 3.466% 0.017%
陈圆圆 东华能源董事会秘书 7.2 3.6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