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上三备忘录合称为“《股权激励
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5月8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调整外,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东华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一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5月8日,
并同意于当日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344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万瑞庭 鲁毅 沈先金
日期:二O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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