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090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7 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川民终 750 号《民事判决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兰考县兰益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润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兴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康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恒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裕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丰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祥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宏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吉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佳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星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瑞商务咨询中心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二)本案案情介绍及判决结果
上诉人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福华越”)、上诉人徐征因与被上诉人恒康医疗、原审第三人兰考县兰益商务咨询中心等 13
家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在巨
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号),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 01 民初 639 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院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了终审判决。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四川省高院《民事判决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 01 民初 639 号民事判决;
2、徐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京福华越、恒康医疗支付现金补偿款 28,703,059.61 元、28,731.8 元;
3、驳回京福华越、恒康医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496,974.3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01,974.3 元,由京福
华越、恒康医疗负担 250,987.15 元,徐征负担 250,987.15 元。鉴定费(含差旅费)377,442.64 元,由京福华越、恒康医疗负担 188,721.32 元,徐征负担 188,721.32元。
京福华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355,546.75 元,由京福华越负担;徐征预交
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85,458.96 元,由徐征负担。
二、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最终数据以年度报告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院(2021)川民终 750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 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