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065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5 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辽 02 民初 187 号民
事判决书,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瓦三医院”)原股东刘建华、廉冬梅因股权转让纠纷将公司及瓦三医院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刘建华 廉冬梅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山,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莉,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刘建华、廉冬梅与被告恒康医疗、瓦三医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大连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立案后,作出(2019)辽 02 民初 135 号民事
判决。刘建华、廉冬梅及恒康医疗均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作出(2019)辽 02 民终 1686 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重审。经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2021)辽 02 民初 187 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恒康医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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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冬梅股权转让价款 14,981,500 元;被告恒康医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建华、廉冬梅违约金(其中涉 70%瓦三医院股权转让部分违约金为 89,948.25
元;涉 30%瓦三医院股权转让部分违约金以 18,008,812.5 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8
月 12 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恒康医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建华、廉冬梅律师费 400,000 元;驳回原告刘建华、廉冬梅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82,262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87,262 元(原告刘建华、廉
冬梅已预交),由刘建华、廉冬梅负担 178,060 元,由恒康医疗负担 109,202 元。
二、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后续该案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