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055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粤 03 民初 4623 号民事判决书。华商银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公司诉至深
圳中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12 月 4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重大
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3),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进展情况
经深圳中院开庭审理,一审已审理终结,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恒康医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商银行归还贷款本金 5,500 万元、利息 187,687.5 元以及罚息、复利;
2、被告恒康医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商银行支付律师费150,000 元;
3、原告华商银行以上述第一、二项债权为限对被告恒康医疗持有的被告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2.2 亿股的股权享有质权,并有权就该质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被告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奇力制药有限公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阙文彬对被告恒康医疗向原告华商银行负担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恒康医疗追偿。
案件受理费 343,899.2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恒康医疗、康县独一味
等共同负担 323,200.25 元,华商银行负担 25,699 元。
二、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与华商银行及相关方就此纠纷进一步协商,后续该案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深圳中院(2020)粤 03 民初 4623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