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1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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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特、别误提导示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9日-2019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9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AFC中航国际广场B幢10层100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550,086,2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4915%,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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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3%。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股份550,043,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489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名,代表股份4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0,085,5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1,600股,反对70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0,085,5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1,600股,反对70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50,085,5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1,600股,反对70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550,085,4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1,500股,反对800股,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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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0,085,5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1,600股,反对70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0,085,5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1,600股,反对7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550,085,5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1,600股,反对70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涂强、李雪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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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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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