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8-042
债券代码:112628 债券简称:17拓日债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8年5月8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在2017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方案如下:以现有总股本1,236,342,1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0元(含税)。
2、公司股本总额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36,342,1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7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7月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7月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228 陈五奎
2 00*****687 李粉莉
3 08*****215 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 08*****221 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5 08*****230 新余鑫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6月25日至登记日:2017年7月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0号香年广场A栋802-804
咨询联系人:杨国强 龚艳平
咨询电话:0755-29680031
传真电话:0755-29680300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